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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泰,人到无求品自高。

  ——题记

人到无求品自高,是清文学家纪晓岚的先师陈伯崖撰的一副联书,原文是:“事能知足心常泰,人到无求品自高”。这里说的“无求”,是告诫人们要舍弃满脑子的功利与浮躁,不为外物所羁绊,不为浮云遮双眼,从而获得一种超然物外的自在与宁静。这里的“无求”,不是人生的不思进取和漫不经心,也不是心灰意冷和垂头丧气,更不是一筹莫展和难掩烦闷的消极态度和庸人哲学。而是告诫人们要摆脱功名利禄的羁绊和困扰,不必强求,有所不求才能有所追求。“求”,是人生品格的体现,但为事在人,淡泊的人生虽然说没有轰轰烈烈扬名内外,也没有显赫的地位,可它的确是渴望而难及的境界。

人到无求品自高,什么样的人才会有这样高尚的品格?应该是无所求的人。人果真达到了无欲无求了,其人格便会自动提高。人格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能超出了欲望的需求而追求品德的完善。因此,能够遵循人格的要求,有所为,有所不为,能够“不降其志,不辱其身。”无为而无所不为,有所不求才能有所追求。这才是“无求”的最高境界。这种境界,也是一种胸怀,又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品格,更是一种心态。能做到这样的心境,很难。这样的心境,需要时间的磨砺,也需要坎坷人生的锤炼,更需要坦荡心境平如水的淡泊心态。这种淡泊的心态是无求中的平凡孕育着无尚的伟大,攘括着古往今来的忧思。人都是“赤条条来去无牵挂”的,这样的淡泊便是一种崇高的境界和心态,更是对人生追求在深层次上的定位。

人到无求品自高,蜀相诸葛亮说:“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无求就是一种淡泊。面对复杂的人

作者  | 2010-3-1 11:39:09 | 阅读(488) |评论(4) | 阅读全文>>

转:合并报表编制妙则

2010-12-2 8:29:25 阅读483 评论0 22010/12 Dec2

合并报表编制妙则

合并报表的编制表面看繁而杂,其实合并过程的难点就是怎样编制抵销分录,

本文将其归结为抵销过程九步曲,(为了使读者能够清晰的了解具体的抵销程序,

本文采用简洁的会计分录语言来表达这一繁杂的抵销过程)其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步曲:资产负债表项目抵销

由于子公司的净权益项目要么归属于母公司,要么归属于少数股权,对于体现整

体的合并报表来说,需将这两部分抵销。具体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股本)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数据)

    资本公积                                  (同上)

    盈余公积                                  (同上)

    未分配利润                                 (同上)

合并价差                   

作者  | 2010-12-2 8:29:25 | 阅读(483) |评论(0) | 阅读全文>>

转:-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

2010-12-2 8:21:44 阅读418 评论0 22010/12 Dec2

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

“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

  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一)原制度规定 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新制度规定 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

作者  | 2010-12-2 8:21:44 | 阅读(418) |评论(0) | 阅读全文>>

查处“小金库”的主要方法及案例(刘闽莉)

http://www.beiww.com/yacz 2009-08-11 15:03:24  来源:北纬网

  一、二、三、略

  

  四、查处“小金库”的切入点

  

  查处“小金库”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作出系统性判断;再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数据、业务数据和业务活动进行对比分析,来判断这个单位是否有私设“小金库”可能,哪个部门有可能设置“小金库”,确定检查“小金库”的突破口。这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需要掌握一些检查的技术方法。

  

  (一)从检查收入入手。首先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项目、来源及收取方式,摸清所有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环节。其次,对已有的收入项目和可能存在的收入环节,就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逐一核实,判别真伪。这是一种完整性的检查,主要针对截留收入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

  

  (二)从检查支出入手。首先分析支出项目增减变化情况,看有无异常现象。其次,重点核实如下支出项目:一是核实租赁费支出的真实性,对车辆租赁费、房屋租赁费等大额租赁事项,要分析必要性,并对可疑事项现场核查。二是核实维修费支出的真实性,对大额房屋、设备等维修,要分析必要性,并现场查看。三是核实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对劳务费支付给有关单位的,延伸到劳务单位进行核实;对劳务费支付给个人的,

作者  | 2010-11-18 10:29:38 | 阅读(277)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实施方案》及《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西省出资监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点击数:36 更新时间:2010-8-17

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实施方案》

及《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9〕9号)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制定的《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及有关报表。

作者  | 2010-11-18 10:12:52 | 阅读(193)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山东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08-18

  鲁保监办发〔2010〕103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切实做好我省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纪发〔201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保险社团组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作者  | 2010-11-18 10:09:18 | 阅读(89)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11-17 9:27:21 阅读75 评论0 172010/11 Nov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成文日期:2010-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作者  | 2010-11-17 9:27:21 | 阅读(75) |评论(0) | 阅读全文>>

现在一件很时髦的事就是批中国教育。

    不管高考帮助了多少寒门子弟改变命运,它都是毁人不倦的罪魁。这是真理,你要反对就是找死,就是对民族的未来不负责。

    更有甚者,为了干掉万恶的高考,好多新时期的教育家还发明了很多号称很素质、其实沦为当代孩子沉重枷锁的新课——比如占据孩子太多业余时间的各类残酷的兴趣班。万幸啊万幸,俺小时候只是忙于苦学科学文化知识,比今天青少年要幸运且轻松,因此也很爱自己父母,至今没有将他们当祸害的冲动。

    但替青少年操碎了心的教育家们始终没有放弃,进行着惊天地、泣鬼神的卓绝努力。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实意图是:由于中国孩子想象力世界倒数第一仅仅痛批中国教育是于事无补的。否则会播下龙种,收获跳蚤。 即使教育界有识之士如今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忠于教育规律,尊重孩子天性,倡导创新思维,理解尊重培育其想象力,并助其意外成才,也难逃沦为替西方经济社会发展输送人才学前班的下场。目前,中国流失西方社会的中国精英已位列全球之冠——事实胜于雄辩,其中究竟可为镜鉴。 一个盛行的逻辑是:教育改革应首先从高考制度下手。事实上,首先应下手的是:整个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改良,进而带动整个文化系统的彻底嬗变。 只要法治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人人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展开博弈,能力至上的评介体系得以回归,教育总是产生高分低能的废品,何以图存?——顺利变革自不用赘述。 打扑克牌的胜负不仅取决于牌的好坏,更取决于出牌的顺序。

作者  | 2010-8-6 11:29:27 | 阅读(121) |评论(0) | 阅读全文>>

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

作者  | 2010-8-4 16:17:46 | 阅读(381)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它的第二条明确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新国十条”精神,于2010年5月19日以“国税函〔2010〕220号文”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不仅对原有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进行重申,且提出了更加严厉的相关要求。《新通知》主要有八个方面的规定,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解读如下:

(一) 清算应税收入的确认

不管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还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文件(“财税〔2006〕21号文”、“国税发〔2006〕187号文”、“国税发〔2009〕91号文”等)均没有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进行明确。为了解决税企的分歧,《新通知》对应税收入确认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作者  | 2010-8-4 16:14:12 | 阅读(412) |评论(1) |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作者  | 2010-8-4 16:09:31 | 阅读(1587) |评论(0) | 阅读全文>>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征管的最新规定

2010-8-4 16:06:59 阅读164 评论0 42010/08 Aug4

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陈萍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清算)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预征率

  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要实行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该预征率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大多数地方规定的预征率偏低,导致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愿意进行清算补税。因此,本次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提出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并直接确定最低预征率。文件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

作者  | 2010-8-4 16:06:59 | 阅读(164) |评论(0) | 阅读全文>>

行者无疆之终极盘点—数据统计手记

日期区间:2008年9月28日下午5点——2008年10月18日下午7点

一、路线(仅列出县以上):

上海—(湖南省)—长沙——南岳区——衡阳—(广西省)—兴安——桂林——阳朔——桂林——龙胜——三江—(贵州省)—肇兴——从江——榕江——雷山——凯里——贵阳——遵义——仁怀—(四川省)—古蔺—(贵州省)——习水——桐梓—(重庆市)—重庆——上海

二、分段景点:

1、湖南境内:

(1)长沙:岳麓山

(2)南岳区:南岳衡山

(3)衡阳:无

2、广西境内:

(1)兴安:越城岭、猫儿山

(2)桂林:无

(3)阳朔:遇龙河、漓江(杨堤—兴坪)

(4)龙胜:大寨梯田

(5)三江:程阳风雨桥、程阳八寨

3、贵州境内:

(1)肇兴:肇兴侗乡第一寨、堂安侗寨

(2)从江:芭沙侗寨

(3)榕江:车江三宝侗寨

(4)雷山:郎德上寨

(5)凯里:西江千户苗寨

(6)贵阳:无

(7)遵义:无

(8)仁怀:无

(9)茅台:国酒文化城、茅台渡口遗址

(10)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土城渡口遗址、青杠坡战斗遗址

(11)桐梓:娄山关战斗遗址

4、四川境内:

(1)古蔺:二郎滩渡口遗址、太平渡渡口遗址

作者  | 2010-7-20 10:38:19 | 阅读(76) |评论(0) | 阅读全文>>

如何培养孩子健康的性格

2010-7-17 11:54:11 阅读135 评论0 172010/07 July17

如何培养孩子健康的性格

  培养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是国家现代化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因素,也是少年儿童父母最大的心愿。学前期是人生旅途的奠基时期。也是人一生中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因为这个时期,人的身心处于高速发展和可塑性极强的阶段,而且此时幼儿形成的一些特点非常牢固,俗话说得好“五岁成习,六十亦然”。

  性格就是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点。健康的性格就是乐观,积极向上的性格。

  儿童出生后,在天赋素质的基础上,在社会生活和教育的影响下,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起一定社会作用、并有稳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的社会成员。性格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儿童从婴儿期起,不断受到社会生活的影响和教育的熏陶。在参加各种活动的同时,开始了性格塑造的过程。由于幼儿受到不同的早期教肓,所处的社会关系又不尽相同,因此每个幼儿初步形成的性格特征也不相同。但是,怎样培养孩子健康的性格,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充分理解掌握孩子的心理,创设良好的环境。使孩子能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自由地成长。尽可能避免过分干涉和过度保护,应该鼓励孩子自己去行动。

  幼儿的性格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幼儿在游戏、学习和劳动等活动中掌握行为准则,而且实际运用于自己的行动上。喜爱美观、需求情感是幼儿的共性。在一般情况下,幼儿遇到一个陌生人或到了一个陌生环境,往往会“怯生”。但是幼儿如果遇见的这个陌生人能够主动地亲近他们,热情地爱抚他们,那么他们很快就会摆脱这种心理。如果幼儿去的这个

作者  | 2010-7-17 11:54:11 | 阅读(135) |评论(0) | 阅读全文>>

福利费所得税处理问题分析

2010-7-2 9:55:15 阅读190 评论0 22010/07 July2

福利费所得税处理问题分析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来源:中国税网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242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从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财务管理以及税前扣除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结合企业所得

作者  | 2010-7-2 9:55:15 | 阅读(190)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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